郑娅律师亲办案例
灵寿县矿石加工合作协议纠纷
来源:郑娅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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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2010年灵寿县某矿石加工厂与甲签订合作协议,由矿石加工厂提供场地、机器设备,甲提供资金100万元合作生产铁精粉。2011年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,起诉至灵寿县人民法院。开庭时,矿石加工厂负责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,法院缺席判决:甲胜诉。
    后,矿石加工厂提出上诉,委托我所马玉涛
和郑娅两位律师代理二审事宜。经查阅案卷并询问当事人后,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。开庭传票并不是矿石加工厂的法人或值班人员接收,而是交给了加工厂的一名普通股东,这名股东不明情况,也没有通知法人此事,从而导致没有参加庭审。2011年5月,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过程中,我们以一审法院存在程序性错误为由,请求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。
    最终,2011年6月份,石家庄市终于做出裁定,将此案发回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总结: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,本案中对于一审毫不知情的一方来说,发回重审才能保证其各项诉讼权利不受剥夺,才能保证其的合法抗辩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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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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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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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301*********4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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